国内公务接待的其他纪律要求
答:(1)不得将休假、探亲、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活动接待范围。
(2)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。
(3)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、健身场所、风景名胜区活动。
(4)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贵重礼品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。
(5)不得以举办会议、培训为名列支、转移、隐匿接待费开支。
(6)不得提供鱼翅、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。
(7)不得提供香烟和酒精饮料(含各类白酒、红酒、黄酒、啤酒、果酒及其他酒精性饮料)。